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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成都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其英文名称为:ChengDu city Sports Association For Oldster。缩写为:cdsao。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老年群众自愿结成的进行体育锻炼的联合性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是四川省老年体协和成都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老年人体育是体育工作和老龄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属康乐性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体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坚持“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老年体育工作方针,为老年人体育健身、“健康老龄化”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使老年人欢度晚年,健康长寿。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成都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四川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成都市体育总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人民中路一段十一号成都市体育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从老年人的实际(生理与心理,需要与可能)出发,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全市老年体育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二、制定全市老年体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全市老年体育活动。
四、举办全市老年人运动会和单项体育比赛。
五、组织参加和承办全省及全国性协作区老年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
六、组织老年体育科学研究。
七、培训老年体育骨干。
八、协助体育行政部门考核评定老年社会体育指导员和裁判员。
九、开展老年体育“争先创优”,评选表彰和交流活动。
十、探索“老年体育市场”开发。
十一、开展老年体育国际交往。
第七条 本协会对在成都市地区内的老年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实行分层次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以下简称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本协会条件和入会程序: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接受本协会指导的各区(市)县、大厂、大学、机关等单位老年人体育协会,以及本协会所认可的其它合法老年人体育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委会批准,下达批文,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四、有接受本协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利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参加活动应交纳的款项;
四、积极发展个人会员、扩大老年体育人口;
五、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老年体育活动;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本协会托办的工作;
七、经常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无特殊情况,如不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提出,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入会批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可临时召开。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每年召开会议两次。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单位、有关机关、部门、团体推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老年人体育的性质和老年人的特点,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一般不限,任期届满,只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推荐单位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本人无异议,均可连任。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设主席1人,执行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3人,副主席10—15人,正副秘书长1—2人。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并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三、选举委员会领导成员,决定有关人员事项。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开展本协会工作,本协会聘请德高望重的现、原市级领导若干名担任名誉主席和顾问,聘请有关部、委、局、团体的负责人若干名担任顾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委会由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部分副主席、秘书长7—9人组成,任期5年,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常委会日常工作由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的具体职责
一、审定提交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二、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三、审定发展计划或规划。
四、审定重大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定委员会任期内的人事变更。
七、决定设立办事、分支、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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