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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副秘书长等人员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老年体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也可担任。但应报市体育局审查,市民政局批准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委员会、常委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补助。
二、社会赞助与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会费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老
年体育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可设会徽、会旗和专用标志。会徽、会旗和专用标志由常委会审定,提交委员会通过,并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注册后使用。未经本协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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